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七章 发展规划的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负责发展规划论证、评估的单位或者个人在论证、评估中弄虚作假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直至取消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