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编制发展规划,擅自调整、修订发展规划的,由发展规划批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