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三章 发展规划的编制第十八条有效区域规划由区域规划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