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规划条例/第二章 发展规划体系第十二条有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作出的年度安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年度中需要付诸实施的具体工作计划。计划期为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包括以下内容:(一)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目标;(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三)与本年度计划相配套的专项计划;(四)其他需要安排的重大事项。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