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开工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