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违法多占的宅基地应当交回集体调整使用或者及时复垦。禁止在承包土地中擅自建设住宅。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