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三十条已废止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执法的;(二)收缴罚款未出具专用收据的;(三)打骂、侮辱当事人的;(四)故意损坏、擅自处理或者侵占当事人物品的;(五)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