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六条已废止城市中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自治旗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