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自治旗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挥部是自治旗人民政府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全旗森林防火工作。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挥部设总指挥、副总指挥。总指挥由自治旗旗长担任。

自治旗森林防火指挥部履行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第七条所列各项职责。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