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森林防火条例第六条已废止自治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各林业局和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保证森林防火设施、设备的完善,增强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