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自治旗、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把森林防火工作列为重要任务,实行统一领导、综合防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