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森林防火期内,五级风以上高火险天气,在林区禁止一切家火和野外用火。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