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必须坚持昼夜值班,各村(屯)必须坚持由青壮年村民昼夜值班。森林防火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