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废止

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在林区铁路两侧,各打宽50米以上的防火隔离带,在林内和森林边缘的生产作业点、村(屯)、仓库、楞场、油库等地的四周或者靠林缘一侧,打宽100米以上防火隔离带。

地方法规 ·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