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党内法规
法规
部门文件
关于
中文
English
长春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已修改
市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留置所负责收留、处理被没收的犬、无主犬和弃养犬。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回到全文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