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已废止对被封存或扣押的嫌疑商品,一般应在30日内作出检验和鉴定结论。不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应立即解除对该商品及其它相关财物的封存或扣押。经检验或鉴定确认被封存或扣押的嫌疑商品属于假冒伪劣商品的,可继续封存或扣押该商品和其它相关财物,直至作出处理决定。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