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九条已废止县级监督检查部门依据本条例对违法单位一次性处罚超过二万元、个人的一次性处罚超过一万元的,须报经州级监督检查部门核准。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