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协调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综合防灾减灾绩效考核,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气象灾害防御需要,逐步增加投入。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