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雷电防护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未能保证投入使用的雷电防护装置按国家标准正常使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