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服务组织第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由志愿者组成的,提供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一)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的团体。鼓励自发形成的志愿服务队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并接受其管理。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