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由志愿者组成的,提供公益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组织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的团体。

鼓励自发形成的志愿服务队加入志愿服务组织,并接受其管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