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志愿服务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相关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成员单位及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建立志愿服务站(点);
(三)建立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和服务项目平台;
(四)受理志愿服务组织的备案,制作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识;
(五)受理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
(六)组织宣传有关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制定和修改志愿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七)对表现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对志愿服务事业有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向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申报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应当履行的与志愿服务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