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章 志愿者第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利用自己的时间、知识和技能等,自愿、无偿参与志愿服务,并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的人员。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