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电磁波宁静区是指为保障射电望远镜安全运行必备的电磁波环境所划定的保护区域,以射电望远镜台址为圆心、半径5公里的区域为核心区,5公里至10公里的环带为中间区,10公里至30公里的环带为边远区。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