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