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射电望远镜电磁波宁静区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和举报。

自治州人民政府及电磁波宁静区内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地方法规 ·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