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城乡建设管理及文化、旅游资源环境保护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城镇、乡村建(构)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和地方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城镇、乡村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