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建设环境综合整治,改善城乡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

城镇、乡村建(构)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和地方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城镇、乡村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