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投资服务与创业鼓励第三十一条有效高新区内风险投资的注册资本可以按照出资人的约定分期到位,约定期限不得超过3年。风险投资机构可以以其全额资本进行投资。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