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