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章 献血第十四条有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团体献血应急名库,血站应当建立采供血和稀有血型信息库。在库存血液不足、临床急需用血时,血站经本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启用团体献血应急名库;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应当立即动员团体献血应急名库中的人员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