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