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剂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环保、质监、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履行规定职责的;(二)发现或者接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举报后未及时予以处理的;(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