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必须提供有效的检疫证明,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驻运输部门的派出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员查验签证后,托运人方可托运,承运人方可接收承运。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