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二)挪用、克扣或截留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