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或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后取得经济效益的,应从所转化、开发项目的新增留利中连续三年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以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