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企业、事业单位独立研究开发、合作研究开发或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后取得经济效益的,应从所转化、开发项目的新增留利中连续三年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以奖励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将其职务科技成果转让给他人的,单位应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对完成该项科技成果及其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