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应建立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机构。经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认定的企业技术创新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