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八条已废止经营者应保持摊位整洁,产生垃圾自行清扫,并倒入指定地点。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