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永久性或者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建设工程许可证,按规定取得的证书不得转让、买卖。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