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总体规划,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法定程序报批。 其它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依法制定的城镇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修改。

地方法规 ·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