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