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信教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简称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和不同教派的公民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