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符合基本社会保险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险。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