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科普是公益事业。发展科普事业是本省的长期任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自主开展科普活动,支持社会力量按照市场运行机制依法兴办科普事业,促进科普工作对外合作和交流。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