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以科普为名非法收费或者摊派书籍、报刊、影视资料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