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科技工作者和科普工作者享有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以及从科普有偿服务活动中获得合法报酬的权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