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变用途;确需拆除的,应当坚持先建后拆或者建拆同时进行的原则,确保重新建设的科普场馆、设施规模和水平不低于原有的规模和水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