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第十条有效鼓励境内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科普基金或者捐赠财产资助科普事业;对捐赠财产用于科普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科普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减免税费等优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