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违法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建筑处以没收决定的,作出没收决定的部门应当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移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