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建设单位(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下列规定进行放线、验线: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施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勘验,符合规定的,出具准予施工放线通知书,并由建设单位(个人)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放线;不符合规定的,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申请;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放线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验线。符合规定的,出具验线合格手续,允许施工;不符合规定的,不允许施工,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并由建设单位(个人)整改后重新申请。

地方法规 · 辽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