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在重大问题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而搁置审议满两年,或者因暂不交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