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送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